常州大学生物医药实验中心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1-16 访问次数: 442
常州大学生物医药实验中心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学院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的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有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及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积极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完善教学条件,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实验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努力改进实验教学工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不断将新知识、新技术引入实验教学中,创造条件增加实验室对学生的开放时间,加强学生的能力培养。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坚持以教学为主,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凡是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努力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实验室制订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购置计划,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逐级传递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提高实验室人员的业务水平。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我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计划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提倡修旧利废,对自制改制的仪器设备可申报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逐步建立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整体水平较高的具有良好素质的队伍。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称评定、级别晋升,根据实验人员的工作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执行相应的系列。
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五条 本实验中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由学院批准任命,负责本实验中心的全部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学校颁发的《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定》、《关于实验室环境保护规定》等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照、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其他人员,应根据实验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时间享受一般劳保用品待遇。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在实验中心主任的具体领导下,积极完成各项任务,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都应有明确的职责,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要定期总结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